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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山东安光电气有限公司、崔影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光电气有限公司,崔影,于立君,张士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45号申请人:山东安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双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文胜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崔影,女,1951年7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四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于立君,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申请人:张士俊,男,195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山东安光电气有限公司诉崔影、于立君、张士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安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296347.8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士俊名下房产证号为5××3号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抵押、转让等。查封申请人提供的山东安光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抵押、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新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