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利明湖投资合伙企业与常熟市洋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利明湖投资合伙企业,常熟市洋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杨岩锡,彭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利明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号办公楼****室。负责人:郑华玲,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被执行人:常熟市洋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莲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岩锡。被执行人: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南村。法定代表人:杨岩锡。被执行人:杨岩锡,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彭小兰,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利明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常熟市洋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杨岩锡、彭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利明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 彦审 判 员 边敬业审 判 员 蒋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 秦书 记 员 徐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