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3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继杨与魏小雷、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继杨,魏小雷,徐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297号原告:安继杨,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被告:魏小雷,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居民身份证记载住址未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现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徐敏,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告安继杨与被告魏小雷、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继杨于2017年9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权享有自由处分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继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3元,由原告安继杨负担。审判员  侯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