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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蓬、马绍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蓬,马绍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6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唐永成,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南王街道柳行村*号。被申请人:孙蓬,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水城新区。被申请人:马绍雯,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水城新区。申请人唐永成与被申请人孙蓬、马绍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鲁0684执保2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孙蓬、马绍雯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唐永成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永成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蓬、马绍雯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