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西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中轩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中轩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萍乡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湖坊农民公寓7栋4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舒宏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中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江边开发区17号商业办公楼8层02室。法定代表人:梅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65号。法定代表人:高兴文,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萍乡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商务局办公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周远理,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3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海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龚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