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文英与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英,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62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英,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俊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3847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英与被执行人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向被执行人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然未果。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杨俊洁限制高消费。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238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