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众义达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众义达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函谷路与工业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马仙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锋,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众义达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64号办公楼六楼。法定代表人:张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上诉人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众义达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路增广审判员 王建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