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435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97年出生,小学一年级文化,无业,流浪人员。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彬,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未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兴化市某公共厕所,尾随被害人房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进入女厕所,卡住房某的脖子将其挟持至第五个蹲位,脱去房某的衣服,强行与房某发生性关系。经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江苏省司法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的骨骼发育情况超过18岁骨龄标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刘某、金某、臧某、张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房某的陈述;人口基本信息;兴化市公安局南沧派出所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办案经过;兴化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调取证据清单;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辩认笔录;江苏省扬州市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苏扬五台山医院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3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苏公物鉴字[2017]276号鉴定书;郑州市社会福利院情况说明、收养人员审批表;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其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且被告人虽精神发育迟滞,但是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对此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花 丽人民陪审员 王仙华人民陪审员 沈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欣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