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936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甲,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汉族,小学毕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开发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7年4月8日被江苏省沛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4月11日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潘某甲与河南庆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建茴村乡书苑社区二期建设工程。至2016年1月份潘某甲共拖欠韩某、袁某、葛某等66名工人工资共计37.7万元。2016年11月份永城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后,先后对潘某甲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潘某甲立即支付拖欠工人工资,但潘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邓某证言,被害人任某、韩某、袁某陈述,承包协议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欠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笫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潘某甲违法所得37.7万元予以追缴,返还本案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克体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