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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877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9年1月1日生,晋州市,被告:温某,男,汉族,1992年6月16日生,晋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