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凤与罗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罗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638号原告:王凤,男,199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罗旋,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受理原告王凤诉被告罗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原告王凤已预交),由原告王凤负担。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唐朝臣人民陪审员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