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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沈国霞、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霞,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沈国霞,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小区。法定代表人林凤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国霞与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9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20日权利人沈国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1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3元、执行费30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