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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军与徐继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徐继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何军,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曹家村*组。被执行人徐继香,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曹家村*组。何军与徐继香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12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正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