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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刘昊林申请执行秦勋、王欣忠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25执1665号秦勋、王欣忠:关于申请人刘昊林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6)豫172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的各项义务;(2)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3)向本院如实报告你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逾期不报告财产或者在本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二)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况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户银行: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和平分理处户名:确山县人民法院账号:50120031800000008--0002特此通知确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