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汪文祥、广州市吉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祥,广州市吉汉商贸有限公司,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文祥,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吉汉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68092-6,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03号恒生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秦杰,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杰,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住广州市花都区。汪文祥与秦杰、广州市吉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68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文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68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湖林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