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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琴孙某某孙某彩孙某福孙某寿刘某某孙某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撤1号原告孙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兵,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彭敬学,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凤,女,汉族。被告孙某琴,女,汉族。被告孙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小奎,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某彩,女,汉族。被告孙某福,男,汉族。被告孙某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琴,孙某某,孙某彩,孙某福,孙某寿,刘某某,孙某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喜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