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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焦电报、谭双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电报,谭双兴,徐菊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电报,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谭双兴,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徐菊春,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焦电报与被执行人谭双兴、徐菊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1153.14元,被执行人谭双兴于2017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0000元,剩余款项再未付清。经查,两被执行人暂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磊审判员 徐 青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