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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关牛与杭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关牛,杭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浙0102行赔初4号原告赵关牛,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赵一峰(系原告之子),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法定代表人叶寒冰,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斌方,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干部。委托代理人吕信,杭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干部。原告赵关牛要求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5日向被告市公安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关牛于同年9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关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关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郑芳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