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祝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祝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65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二灶潭路1258号。法定代表人史国建,男,局长。被执行人冯祝雄,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卫计征字(2016)第2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7)浙0282行审678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卫计征字(2016)第2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祝雄应缴纳社会抚养费90808元,已履行5000元,尚未履行85808元。现因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困难,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履行部分义务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慈卫计征字(2016)第2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红执行员 周 继 元执行员 徐 礼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海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