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程媛申请被执行人大同市泰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媛,大同市泰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媛,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泰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媛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泰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6132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赵雁惠审判员 白向东审判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