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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张永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张永土,应建波,苗文英,陈伟刚,蔡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2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鲁易大厦1幢0101-0104室。法定代表人肖国海。被执行人张永土,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应建波,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苗文英,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陈伟刚,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蔡华丽,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诉被告张永土、应建波、苗文英、陈伟刚、蔡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张永土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应建波、苗文英、陈伟刚、蔡华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5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152元,由被告张永土、应建波、苗文英、陈伟刚、蔡华丽共同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建波履行人民币37000元,申请执行人实得24896元,另查封被执行人应建波名下浙D×××××小型汽车一辆,因查找无着,暂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32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纬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