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6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银峰,罗书芳,邢本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6130号之一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路129号。主要负责人:段元香,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张银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张银峰,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被申请人:罗书芳,女,1966年8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被申请人:邢本召,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银峰、罗书芳、邢本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银峰、罗书芳、邢本召银行存款2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已以其资产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银峰、罗书芳、邢本召银行存款2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生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