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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黎民君与龙洪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民君,龙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158号申请人:黎民君,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龙洪,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民君与被执行人龙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龙洪银行存款14416.9元,另有23915元已在另案中扣划。现经查明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采取公安临控措施。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请求,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民初969号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蓝远银审判员  黄 化审判员  王孝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光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