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663号原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明珠大道68号黄冈创业中心13楼。法定代表人:张正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7193W。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生,系该公司党总支专职副书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西湖一路20号。法定代表人:徐久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48280U。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林,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靖红涛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人民陪审员 董凤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宁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