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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林明明、颜秀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林明明,颜秀晶,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7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法定代表人于春霞,行长。被执行人林明明。被执行人颜秀晶。被执行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明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张培文审判员  侯德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