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茂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茂森,张宝翠,刘海良,游祥金,刘祥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玉霞,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佃户屯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梁茂森,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宝翠,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海良,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游祥金,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祥从,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茂森、张宝翠、刘海良、游祥金、刘祥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执4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