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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6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邵引霞与莫新华、如东县曹埠饮泉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引霞,莫新华,如东县曹埠饮泉砖瓦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6260号原告:邵引霞,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新华,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如东县曹埠饮泉砖瓦厂,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甜水村*组。执行事务合伙人:莫新华。原告邵引霞与被告莫新华、如东县曹埠饮泉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邵引霞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引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引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原告邵引霞负担。审判员  张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