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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恢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宗典与杨德平、杨德云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典,杨德平,杨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282号申请人执行人王宗典,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2月2日,住安康市汉滨区河西镇。被执行人杨德平,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4月15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德云,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2月20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宗典与被执行人杨德平、杨德云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2017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德平、杨德云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德平、杨德云于2017年9月13日履行案件款54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安汉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