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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李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李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5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责人:丁跃恒,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龙(特别授权),系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婷,女,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李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9月13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申 敏审 判 员  吴家林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石修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