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9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怀惠英与刘振、薄海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惠英,刘振,薄海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737号原告:怀惠英,女,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向春,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振,男,198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薄海红,女,198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阴市香山路238号。主要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怀惠英与被告刘振、薄海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怀惠英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惠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怀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怀惠英已预交),由怀惠英负担。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