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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军与贾红良、袁素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贾红良,袁素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892号原告杨军,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9XX****XX。被告贾红良,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3XX****XX。被告袁素军,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贾红良、袁素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9月13日下午2点在本院兴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 判 长  冯 静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耀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