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20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明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明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20893号原告:广州市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新英,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华,系该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周明付,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明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雅婧人民陪审员 古丽莹人民陪审员 苏丽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