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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字第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明静与张学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静,张学跃,阜阳市跃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字第5250号原告:谭明静,男,1972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学跃,男,1973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跃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静与被告张学跃、被告阜阳市跃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原告谭明静与被告张学跃、被告阜阳市跃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延长十五日。审 判 长  谭学曾审 判 员  谢式纪人民陪审员  任登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然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