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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627号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马吃水开发区158号。法定代表人:骆红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女,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某某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钟声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新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