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保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棉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保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棉升,蔡杰熙,深圳市中保集团有限公司,游煜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903号原告:深圳市中保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秋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焱,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棉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灵燕,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世亚,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中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杰熙,董事长。第三人:蔡杰熙。第三人:游煜常。原告深圳市中保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棉升及第三人深圳市中保集团有限公司、蔡杰熙、游煜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保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中保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 睿审判员 聂 效审判员 吴 春 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圣权(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