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5执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香被执行人王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香,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769号之一申请人王春香。被执行人王林,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阳光新城B6楼3单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春香与被执行人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7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