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洪容与王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容,王宏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454号原告:王洪容,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告:王宏森,男,现年40岁,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原告王洪容与被告王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洪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洪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永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胜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