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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与宗德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宗德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523号原告: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沾化区富桥路***号。法定代表人:魏书柱,主任。被告:宗德齐,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济南市历城区。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与宗德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计166元,由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