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9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月波与马喜元、张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波,马喜元,张灵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9000号原告:朱月波,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马喜元,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张灵江,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朱月波与被告马喜元、张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朱月波负担。审 判 员 王放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