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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9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月波与马喜元、张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波,马喜元,张灵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9000号原告:朱月波,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马喜元,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张灵江,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朱月波与被告马喜元、张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朱月波负担。审 判 员 王放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