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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志平、唐保龙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平,唐保龙,南丰县宝龙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平,男,南丰人,住江西省南丰县。被执行人唐保龙,男,住江西省南丰县,目前在服刑中。被执行人南丰县宝龙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保龙。本院在执行李志平与唐保龙、南丰县宝龙家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保龙、南丰县宝龙家电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主要财产已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首封,需等待参与分配,无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志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保龙、南丰县宝龙家电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志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和平审判员  曾铭善审判员  甘益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