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恒华与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小孟办事处、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华,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小孟办事处,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346号原告:王恒华,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小孟办事处。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政府南路100米路东。负责人:王福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继平,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南站镇刘许铺村(105国道东)。法定代表人:冯万节,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继平,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王恒华与被告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小孟办事处、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恒华于2017年9月7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立案后、宣告判决前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恒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8元,减半收取1744元,由王恒华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