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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恒华与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小孟办事处、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华,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小孟办事处,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346号原告:王恒华,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小孟办事处。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政府南路100米路东。负责人:王福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继平,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南站镇刘许铺村(105国道东)。法定代表人:冯万节,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继平,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王恒华与被告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小孟办事处、济宁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恒华于2017年9月7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立案后、宣告判决前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恒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8元,减半收取1744元,由王恒华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