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行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纪凤兰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凤兰,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1行初282号原告纪凤兰,女,193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淑杰,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凤兰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纪凤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纪凤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凤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唐杉杉人民陪审员  梁志艳人民陪审员  于腊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梁婧辉书 记 员  张福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