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与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栾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栾敏,贺小年,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16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章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裕钧,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栋,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敏,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被告:贺小年,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与被告栾敏、贺小年、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由力军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