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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与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栾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栾敏,贺小年,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16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章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裕钧,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栋,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敏,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被告:贺小年,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与被告栾敏、贺小年、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由力军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