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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行审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李有盛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李有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2行审16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申请执行人李有盛。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2日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当事人李有盛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下,于2016年7月占用旅顺口区龙头街道东北山村土地建设1栋建筑物用于看护房和仓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为83.0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3.02平方米。用地类型为果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1月23日对李有盛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8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果园用地83.02平方米;2.限当事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3.02平方米果园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83.0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的果园用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金额为10元×83.02平方米=830.2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只缴纳了罚款,未履行其他处罚内容,经催告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8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第2项内容。申请执行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8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询问笔录、测量图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被申请执行人称:对处罚决定的内容和程序均无异议,罚款已经上缴。本院认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8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予受理。该处罚决定的第2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对申请人的第2项拆除决定申请,本院准予执行。关于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但因其具体数额现无法确定,故不予一并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8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二、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8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中的拆除内容,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如对本裁定第一项不予受理的裁定内容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第二项内容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东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