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存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广,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756号公诉机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存广,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现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存广危险驾驶罪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斌审判员 王从侠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