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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执45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450-14号申请人:李某,男。被执行人:付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娟自觉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1002民初127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付某2017年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妮执行员 张小玉执行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