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执45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450-14号申请人:李某,男。被执行人:付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娟自觉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1002民初127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付某2017年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妮执行员 张小玉执行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