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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新乡中财投资担保发有限公司,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牛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大街136号。负责人孟玲虎,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大幸庄。法定代表人:牛忠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新乡中财投资担保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卫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董事长。被执行人: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工农1号。法定代表人:孙正忠,董事长。被执行人:牛忠林,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新乡中财投资担保发有限公司、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牛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卫辉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付士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克银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9月13日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王智好审判员XX、付士洲记录人:书记员李克银评议记录如下:李克银汇报案情: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新乡中财投资担保发有限公司、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牛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卫辉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5项之规定,承办人建议由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王智好:同意承办人意见。XX:同意承办人意见。付士渊: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豫0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