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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彭佳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佳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510号被执行人彭佳鑫,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彭佳鑫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相关银行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桂林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