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刑更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艾克拜.艾尔肯非法持有毒品罪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克拜.艾尔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1158号罪犯艾克拜.艾尔肯,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乌中刑一初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克拜.艾尔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5年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对罪犯艾克拜.艾尔肯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报称,罪犯艾克拜.艾尔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季度表扬四次,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克拜.艾尔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6年8月,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12月,2016年4月、7月、10月获得季度扬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艾克拜.艾尔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克拜.艾尔肯予以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谭 红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