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金霞与尹卫民、潘义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霞,尹卫民,潘义丽,尹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846号原告张金霞,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任德君,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系张金霞单位推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尹卫民(曾用名尹中华),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潘义丽,女,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系被告尹卫民妻子。被告尹路,男,汉族,1994年5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系被告尹卫民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霞诉被告尹卫民、潘义丽、尹路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张金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后2225元,由原告张金霞承担。审 判 长 郑新成审 判 员 杨 娟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